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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颜色注册为颜色组合商标之后,同色系的其他商品还能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9-02-13 15:31:36浏览次数:1289

   在商标品牌的世界里,消费者有时会通过商品的颜色来判定商品的品牌,看到Tiffany蓝会想到Tiffany的首饰,棕米色和黑灰色棋盘格想到路易威登的包包,绿色的口香糖想到绿箭等等。

   最近,日化品牌妮维雅就因为产品使用的颜色跟多芬公司打起了官司。妮维雅公司跟多芬公司对簿公堂也并不是最期的事情。2013年,多芬公司因为妮维雅公司拿到蓝色包装专利表示不认同,认为深蓝色并非妮维雅的专属用色,并且起诉获胜。但商标这个东西就算你已经拿到注册证书了,别人也可以提无效宣告一样。前段时间,最高法院推翻了两年前的判决,裁定妮维雅拥有深蓝色商标权。原因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将标准降低了受访者将某颜色与品牌相互之前的联系度,原先是需要超过75%,现在的标准是50%。

   这就意味着,多芬必须要将市面上可见的、使用了深蓝色包装的产品全部撤下并重新设计。我们之后看到的深蓝色这种颜色只会用在妮维雅上面,多芬公司不能再使用。

   类似这样的产品专用颜色的案例并不单单只有妮维雅公司、多芬公司之间的案例。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Christian Louboutin与YSL之前的红底鞋之争等等。

   颜色作为一种商标跟一般的商标类似,只能保护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服务。如果是不同类别也就约束不到了。另外,品牌即便在某一个国家胜诉,对于败诉方的法律裁定范围也仅限于该国家的市场,其余国家的市场销售行为并不受案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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