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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牌"酱油引发商标权属之争 法院: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9-02-15 09:45:52浏览次数:932

  商标问题不是小事,有时候对企业的影响很大,甚至要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比如,一瓶“德阳牌”酱油就引起了权属之争,近日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判决,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所有。

  资料显示,德阳酱油始于19世纪末的清朝同治年间,不仅在我市受青睐,还远销海内外。2006年,德阳酱油酿制技艺被确定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列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据振兴公司方介绍,酱油厂改制前属于国有企业,“德阳牌”商标登记在酱油厂名下,属于国有资产。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但“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仅是留给酱油厂继续使用。2009年7月28日,市国资委同意酱油厂与杨某某等三人继续使用“德阳牌”商标。酱油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市国资委的任何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公司名下。

  振兴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确认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酱油酿造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同时请求依法判令酱油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酱油公司和酱油厂:

  振兴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今年6月,振兴公司就商标权属向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振兴公司的说法,酱油公司、酱油厂并不认同。酱油厂和酱油公司方表示,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振兴公司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加之公司是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振兴公司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酱油公司和酱油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振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德阳牌”商标归振兴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但未将权属的确认权授予行政机关,商标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振兴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查证的事实,被告酱油厂改制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名下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出资人,企业仅有经营管理权,故涉案商标虽然由被告酱油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但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被告酱油厂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实际权利人是国家。该案中,酱油厂明知对涉案商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酱油公司设立前也通过酱油厂向市国资委申请使用涉案商标,表明酱油公司也明知涉案商标所有权属国家。但二被告仍于2011年将涉案商标由酱油厂转让给酱油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酱油酿造厂将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所有,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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