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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18 15:17:18浏览次数:796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 7 22

实施日期:2015 7 22

更新日期: 2021 721

发布机构: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一、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下简称“中国” 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二、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前审后批)

项目编码:18002

三、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第179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三条: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2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2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第四条:(二)符合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四、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受理机构

商务部

五、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申请条件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相关内容。

(三)外国机构、台湾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以及境内招展工作。

(四)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 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五)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 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 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

3. 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 20%以上。

4. 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 20%以上。

(六)经批准已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七)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八、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第七条所列申请条件的展会,不予许可。

九、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咨询商务部

咨询四川鑫开源企业服务中心

十、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批件样式: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8-62026505

鑫开源企业服务中心 屠老师 189 818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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