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品牌商标专用权遭假冒侵权,已索赔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1123
据悉,2015年8月,漳州芗城区某副食品商店从朱某处进货35瓶剑南春到店销售,每瓶进货价250元,其中一瓶在运输途中破损。同年9月15日,芗城区工商局在与区公安局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对上述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剑南春”、“五粮液”等假冒酒品,其中,剑南春34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有假冒酒品予以没收,并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16年11月28日,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经济损失,且侵权白酒质量低劣,使消费者对正品“剑南春”白酒评价降低,影响了名誉和品牌形象,请求判令上述食品商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据悉,经漳州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食品商店赔偿四川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1.7万元,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并承诺日后严格管理从正规渠道进货。